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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 | 5月1日起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发布时间:2018-04-11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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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题税负;决定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环节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题;听取国务院机构改革进展情况汇报,确保机构重置、职能调整按时到位,讨论通过《国务院工作规则(修订草案)》。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根据之前发布的《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其中建筑安装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建筑安装服务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则适用3%的征收率。

此次会议指出,过去五年通过实施营改增累计减税2.1万亿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将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将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

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销售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实施上述三项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内外资企业都将同等收益。这三项措施是对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增值税改革制度的落实,即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

有专业人士分析,5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税率中的17%和11%将不复存在,分别由16%和10%所替代,即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农产品等23种低税率货物除外)、销售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23种货物,税率为10%。

6%和零税率及其适用范围不变,5%和3%征收率及其适用范围不变。5月1日后,除零税率外,我国税率仍为三档,即16%、10%和6%。

2020年前实现增值税立法,一个重要目标是将税率由目前的三档简并为两档,这说明,这次推出的改革措施只是调整税率,目的是为了继续加大减税力度,而不是简并税率,税率简并仍然在路上。

 

降低税率有何影响

有专业人士对此次的税率下调对纳税人有何影响进行了分析,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率的变动理论上讲并不会影响社会产品的不含税价格(包括收入和成本),因此,在不考虑附加税费的情况下,税率降低只会导致国家少征税,并不必然导致中间环节纳税人受益。

增值税的税负终将由末端消费者承担,因此税率降低理论上会使末端消费者直接受益。包括:自然人,获取消费品的含税价格降低;适用免税和简易计税的纳税人,采购成本降低,利润上升。

以上分析,都以不含税价格不变,含税价格同比例降低为前提,考虑到我国实体经济价格形成机制尚未达到有效市场水平,不排除税率下降,含税价格却不变的情况出现,这样就会导致下游企业税负不降反升,利润下降。

因此,单纯的降低税率,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想的效果,出现上游纳税人剥夺下游纳税人利益的局面,建议国家财税、价格等部门出台相应保障措施。

对于纳税人而言,建议采取以下应对措施:对于尚在执行中的合同(一般计税),5月1日前的交易,仍应以原合同条款为依据,可不调整合同价款,严格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票和抵扣。

对于5月1日无法执行完毕的合同,如建筑施工合同,甲乙双方应重新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在保证不含税价款不变的情况下,相应下调销项税额。对于5月1日后新签的合同或新发生的交易,定价时应执行新税率。

总承包企业与其分包商、供应商也应按照同样原则进行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2018年5月1日以后交房发生纳税义务时,含税价格也应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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