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据新华社消息,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六号主席令,显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小编了解到,今年8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意见,意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性和前瞻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中《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和之前的变化,小编还曾发文章《招投标改革信号丨遏制恶意最低价中标鼓励电子招投标》介绍,感兴趣的读者可链接一观。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有八条变化:
一、将第三条中的“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六、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七、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八、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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