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此次草案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准入门槛。
国务院法制办党组书记、副主任袁曙宏介绍,考虑到招标代理机构是提供招标代理业务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对代理的招投标项目承担主体责任,招标方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属于市场行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予以规范,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管理措施进行监督,不需要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设定准入门槛。从广东的试点情况来看,不设定行政许可也是可行的。
公布的修正案草案中删除了此前招投标法中有关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的规定,只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并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加大处罚力度。
强化问责:串标、违规严重者1-2年内禁止代理并公告
据了解,与取消资格认定相对应的是,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串标等行为的惩罚力度。
修正案草案新增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除了可采取罚款措施,对情节严重者还可禁止其1—2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袁曙宏也介绍说,行政许可取消后,有关主管部门将创设新的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此外,还将通过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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