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 (GF-2020-0216)。
工程总承包作为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之一,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自1984 年 9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 [1984]123 号),提出在全国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以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下,经过几十多年的努力,我国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取得了快速发展,并于2011年实施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建市 [2011]139 号)。
随着工程总承包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日趋复杂,旧有合同示范文本逐渐不能涵盖当前工程建设的一些具体情况,根据市场的实际需要,在原有文本的基础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时代发展要求,组织来自各行业和法律界的专家组成编写组,经过调研、座谈等方式,数易其稿组织修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0216))。
总体上来说,本次示范文本体现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示范文本》严格遵循了《合同法》等法律要求,《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多次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双方须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2、适用广泛。《示范文本》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工程总承包的特点,针对工程总承包模式在过往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以及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不足之处,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约定合同条款及内容。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对相关建设实施阶段和工作内容的取舍。
3、公平公正。《示范文本》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一般规定》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示范文本》的索赔时效的规定上。遵循公平原则,且按意思一致(或高于法律规定)做出约定: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4、灵活高效。《示范文本》并非强制性文本,仅为合同双方提供“示范性的服务文本”,供当事人参考。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3 部分组成。
1、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合同协议书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资金来源、质量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价格形式等内容。合同协议书的其他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2、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其中包括:核心条款 8 条,保障条款 4 条,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 3 条,违约条款、索赔条款、争议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解除条款各1条
(1)核心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条款,共8条:具体为第1条(一般规定)、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2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条,具体为第11条(缺陷责任和保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8条(保险)。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这部分条款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具体情况,依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3条:具体为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
(4)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约定若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等质量问题及出现工期延误、索赔等争议,如何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条款。即第15条(违约).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
(5)不可抗力条款。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了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和不可抗力的后果。
(6)合同解除条款。第16条(合同解除)分别对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约定。
3、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在当前建设项目组织形式发展的背景下,本《示范文本》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市场行为,从而保证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 。
刘鹏 | 工咨事业部前期咨询部总监
2007年毕业于浙江师范大学,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从事PPP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及其它投融资项目咨询。所成功负责的项目涉及医院、管廊、供水、污水处理、智慧城市、管网、水生态、棚户区改造、停车场、园区等多个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近30个PPP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