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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不再强制监理,部分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管!

发布时间:2020-09-27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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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住建厅下发通知,就“优化工程监理”公开征求意见,提出:


 

  •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监理。鼓励建设单位选择业主方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 支持非必须监理项目实行自我管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中明确必须(含应当)实行监理范围之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实行自我管理

  •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实行自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书面任命项目负责人,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 实行建设单位自管模式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可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 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安全进行指导监督

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关键词:河南,不再,强制,监理,部分,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