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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尽早为业主方制订项目管理标准!

发布时间:2020-08-21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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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建设工程业主方项目管理标准,是完善项目管理标准体系,落实业主方首要责任的重要举措,将填补国家标准空白。它有利于帮助业主方提升工程管理能力,也有助于在当前形势下准确把握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内涵和全貌,规范业主方、咨询方和承包商等的工作内容、职责义务和合作边界。

 

 

 

业主方项目管理方式及现状

 

 

业主方普遍认为,有效的项目管理能使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乎要求的质量和标准在合理的价格内完成。长期以来,项目管理作为一种管理知识体系,为实现这一业主目标,提供了系统的管理思想、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工程项目管理类型,按工程项目不同参与方的工作性质和组织特征,大体上可划分为五种:

 

  1. 业主方项目管理

  2. 设计方项目管理

  3. 施工方项目管理

  4. 供货方项目管理

  5. 工程总承包方项目管理

 

其中,投资方、开发方对工程项目的管理以及由咨询方提供的代表业主方利益的项目管理服务,都属于业主方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和分包方的项目管理,则属于施工方项目管理。

 

业主方项目管理是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实现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目标的主要抓手。但是,由于传统建设管理模式的惯性,业界对具体区分业主方和施工方两类项目管理普遍缺乏足够的重视。本文在当前鼓励、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背景下,对此予以再分析。

 

 

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业主自管:业主方自行完成项目管理。例如,我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高校基建处等;

 

二是委托管理:业主方委托项目管理公司,承担业主方项目管理的任务。其本质上属于项目管理公司向业主方提供的一种咨询服务。例如,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为解决自有管理力量不足的问题,以“委托管理”的方式引进社会上的项目管理公司担任业主方代表,为项目全过程提供管理服务;

 

三是合作管理:业主方委托项目管理公司与业主方人员共同进行管理,这种模式在我国发展也很快。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的业主方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值得学界和业界认真总结研究,并可供政府业主、项目管理及设计企业学习和参考。

 

 

业主自管和合作管理,必然是全过程的,但是,委托管理则可以是分阶段,也可以是全过程。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如果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对业主方项目管理将会产生新的影响和挑战,值得有关方面跟踪研究。

 

在我国,有能力为业主方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企业,包括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公司、设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传统上,这种服务主要是由项目管理企业、监理企业提供的,业主方项目管理也正在成为这些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当前,设计企业正在发挥后发优势,积极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借其卓越的业主方项目管理能力和优势,开始强势进入这一领域。例如,深圳市、区两级政府已以“委托管理”的方式,将数百万平方米的人才房、保障房等项目的业主方项目管理服务,分别委托给万科、华润等房地产公司;又如绿城地产依靠其精品策划、精益建造的品牌实力,为中小开发公司提供房地产项目代建服务,早已风生水起。

 

业主方项目管理的适用对象

 

 

20世纪60、70年代,项目管理进入工程建设领域后,首先应用于业主方的工程管理中,并逐步在施工方、设计方和供货方中推广。而随之兴起的项目管理公司,服务对象也主要是业主方。

 

项目管理作为一种管理知识体系,对业主方、设计方、施工方及供货方等各方均有使用价值,对各方的指导具有普遍性。而在工程项目实践中,各方的项目目标虽然是一致的,但企业目标、管理任务、管理措施和行为方式等却存在明显的差异,这就要求在工程建设实践中,既要研究项目管理对各方的普遍性,也要关注特殊性。

 

美国项目管理学会(PMI)发布的《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建设工程分册》,适用于业主方、设计方、施工方及供货方等各方的项目管理,主要关注项目管理作为一套技术、经济、管理体系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普遍性应用。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颁布的项目管理合作合同条件,明确了代表业主方利益的项目管理方的地位、作用、任务和责任,适用于“委托管理”方式的业主方项目管理。该合同条件偏重于满足业主方对项目管理的实操性需求,项目管理方被视作业主方代表,而红皮书中的业主代表即业主方项目管理。

 

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学会(CIOB)编著的项目管理标准(《业主开发与建设项目管理实用指南(第四版)》),是工程项目管理领域影响较大的一本国际标准。该标准是面向业主的指导书,力求站在业主的角度,对业主方所关心的项目管理问题和方法提出指导。与其他同类型标准相比,其体系更加完善,配套性和操作性更强,值得我国业界参考。

 

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由中国建筑业协会主编,是我国工程项目管理领域重要的国家标准。在1.0.2条规定,该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有关各方的项目管理活动,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该国标规范在适用对象上与PMI保持一致,即面向业主方、施工方、设计方等各参与方,并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具体目标、管理任务、管理措施、管理成果、目标考评等做出了较为具体全面的规定。

 

但规范中大量采用了“组织”这一概念,“组织”包括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这就需要阅读者和使用者在“组织”所指代的各方之间随时进行“角色转换”,即根据不同模式和具体情况,要自行梳理判别项目各方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事实上,依靠该规范不易厘清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界面、责任界面和风险界面,难以通过规范很好实现对业主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中具体一方业务指导的精准性。

 

建议制订业主方项目管理标准

 

 

 

业主方是建设工程项目推进的“引擎”,是项目实施过程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知识的集大成者,也是项目生产过程的总组织者。业主方项目管理作为业主发挥作用、履行职责的手段,必须高度重视,抓早抓好。但是,由于现行的一些项目管理国标规范和教科书,对项目管理的适用对象以及业主方和施工方的责任、目标和任务等未予以明确的区分,使得业主方项目管理的操作依据和措施不够具体,表现为,如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方管理力量和能力普遍偏弱,政府项目统一建设体制迟迟不能改革到位;作为业主方代表,工程监理与承包商之间的质量、安全责任边界不清,监理行业发展面临困局等等。

 

国际上,日本、美国、英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非常重视业主方项目管理,都建立了庞大的政府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机构,对于提高政府项目投资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和品质、防止工程腐败现象等,形成了较好的体制和机制保障,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在国内,作为政府工程统建管理“试验田”的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履行“政府项目政府管”的政府业主职责,制订了一大批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业主方项目管理制度,较好地支撑了自身的项目管理需要。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工程建设业对业主方项目管理、业主方代表的概念重视不够,只有一些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等少数政府部门拥有较为完整的业主方项目管理制度或内部标准,大多数国有投资项目及私人、外资等社会投资项目业主方,都缺乏这种制度标准,并迫切希望早日制订推出专门针对业主需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

 

目前,关于项目管理类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还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而具体针对业主方项目管理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尚属空白。为此,建议制订《建设工程业主方项目管理标准》以及相应的团体标准、导则、指南、手册等。其目的在于:

 

一是使业主方的目标、任务、程序、考核等工作更为明确,有利于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的切实落地;

 

二是业主方和咨询方等的责任边界更加清晰,业主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委托合适的项目管理公司;

 

三是包括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公司、设计公司、造价咨询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政府项目代建机构等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据此培育、提升自身的项目管理服务能力。

 

业主方项目管理,无论是自管还是外委,都属于甲方的职责范围,强调的是业主目标和业主责任;而各种工程咨询,不论是分阶段还是全过程,都属于为甲方提供的智力服务,追求的是项目目标和服务质量。同时,业主方项目管理与工程咨询服务,一个是“内”,一个是“外”,内外结合,双轮驱动,实现项目目标。

 

总之,早日制订业主方项目管理的相关标准,可满足广大建设业主的迫切需求,也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内涵和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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