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9日,中国政府网官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提出,对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包括注册建筑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企业所得税法等条例。
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将第八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1)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2)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4)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此次修改也就是说,即使符合3-5项条件之一的人员也需要取得“学士学位”才能报考。这也意味着,以后不管业务经验和成绩多突出,最起码得拥有学士学位,才具有参加考试的资格。
此次修改对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人员的学历层次作出进一步规定,也是为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提升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一级建筑师的申请门槛和证书含金量。
二、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此次修改是为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个条款,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三、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中的“卫生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删去第十二条第三项。
此次修改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不再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并取消卫生验收。
此外,为与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慈善法相衔接,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作了相应修改,明确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具体操作,删除了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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