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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取消没有法律依据的投标报名!

发布时间:2019-06-21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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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

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推广多业务合并申请,通过“一表申请”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集、后续重复使用并及时更新。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

在此之前,法律法规上是没有明确规定招投标需要投标报名的,对“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因此,可以说投标报名只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投标”操作习惯。

而在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等八部委公布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也明确规定:

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按照以往惯例,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项目,交易流程中均存在“投标报名”环节。设置“投标报名”环节和报名期限,容易导致投标报名不充分,投标人获知招标信息较晚而错过了报名时间。同时,容易泄露潜在投标人名单,易导致串标、围标和劝阻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等行为的发生。

“招投标”是体现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反映城市投资吸引力的重要指标之一。此次明确发文取消投标报名,也对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指导意见》发布之前,各地曾陆续发文明确取消“投标报名”:

5月15日,北京市发改委会同市规自委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知》明确: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在规范格式范本的基础上实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的电子化,符合投标条件的企业均可以在线免费下载,相关电子文件加密流转。

2019年5月22日,广西住建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明确:2019年8月31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取消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的方式,全面实现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2019年3月,江西省住建厅在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方面提出8项要求:全面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严格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审查;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2019年2月,南宁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明确:取消政府采购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报名环节,即取消项目开标前设置供应商信息登记和网上报名要求。供应商在采购项目截标前均可提交投标(竞标)文件参与投标(竞标)。

同时,今年2月,山东省荣成市住建局按照要求,取消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取消投标报名环节。

2018年5月,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优化了电子交易系统功能,取消系统投标报名环节。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网上注册后,不需要进行“投标报名”,直接获取招标文件。

关键词:取消没有法律依据的投标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