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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出炉!

发布时间:2018-12-14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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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推进工程总承包,12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根据文件内容可知,此规范适用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计价活动。

此外,规范对工程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费、总承包管路、招标投标费、咨询和审计费等相关术语作了明确的解释:

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建设,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项目承包方式。

建筑安装工程费: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应列入设备购置费的设备价值。

总承包管理费: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招标投标费: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设计、施工分包等招标投标的费用。

咨询和审计费: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工程技术经济咨询、工程审计等的费用。

以下为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可以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或方案设计批准后,或初步设计批准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发包。

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3.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不可变的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试验和检验标准;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5.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根据本企业专业技术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自主决定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7.招标人在初步设计图纸后招标的,若投标人发现招标图纸和项目清单有不一致,投标人应依据招标图纸按下列规定进行投标报价。

8.发包人支付承包人预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0.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竣工结算核实后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键词:住建部,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