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大力推广电子招标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于2013年2月4日颁布以来,招投标相关的各部委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规范电子招投标发展的政策措施。受此推动,一些市场主体开始建设电子招投标平台(大多是交易平台),一些政府相关部门也开始建设平台(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都有)。然而,这些平台并没有像《办法》要求的那样,形成相互独立、互联互通的局面。一些建有交易平台的交易场所,置《办法》的明文规定于不顾,明里暗里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建设的系统,造成事实上的垄断。《指导意见》提出“市场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无疑是对这一乱象的当头棒喝。
交易场所建设的交易平台,本应只用于开展政府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不应强制要求市场主体使用,更不应成为政府部门、交易场所揽权的借口,这是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交易场所建设的平台,通常只适合于房屋市政建设、道路桥梁、政府采购等有限的项目类型,无法应对企业招标项目的千变万化。况且,交易场所不像市场主体那样,有压力和动力去持续改进平台的功能和服务。因此,任由政府部门和交易场所建设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否则必将导致低水平的垄断,严重挫伤市场主体的热情,破坏电子招投标的健康快速发展,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与法制化进程。
事实上,一些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的电子招投标平台,已经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例如,易招标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按照招标机构的具体需求为其量身定制电子招投标平台,建成了钢铁、电力、煤炭、航空、汽车等专业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实现了可靠的全过程电子化和无纸化。目前,这些平台得到了广泛而深入的应用,显著提高了招标投标的效率,并为强化管理提供了有力手段。
电子招标投标的建设和推广从相关部委的联合行动上升到国家层面的重点计划,必将加速电子招标投标“盛夏”的到来。每一位招标从业人员,都应当开始认真考虑并准备应对它给自身工作带来的深远影响。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节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具有广y阔前景和无限潜力,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正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着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在互联网技术、产业、应用以及跨界融合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已具备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的坚实基础,但也存在传统企业运用互联网的意识和能力不足、互联网企业对传统产业理解不够深入、新业态发展面临体制机制障碍、跨界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等问题,亟待加以解决。为加快推动互联网与各领域深入融合和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作用,现就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顺应世界“互联网+”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我国互联网的规模优势和应用优势,推动互联网由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拓展,加速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坚持改革创新和市场需求导向,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大力拓展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广度和深度。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发展潜力和活力;着力做优存量,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着力做大增量,培育新兴业态,打造新的增长点;着力创新政府服务模式,夯实网络发展基础,营造安全网络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18年,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深化,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动力,互联网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互联网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协同互动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到2025年,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基本完善,“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初步形成,“互联网+”成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八)“互联网+”电子商务
2.大力发展行业电子商务。鼓励能源、化工、钢铁、电子、轻纺、医药等行业企业,积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优化采购、分销体系,提升企业经营效率。推动各类专业市场线上转型,引导传统商贸流通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整合资源,积极向供应链协同平台转型。鼓励生产制造企业面向个性化、定制化消费需求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支持设备制造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融资租赁服务,鼓励中小微企业扩大电子商务应用。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大力推广电子招标投标。
(三)营造宽松环境。
1.构建开放包容环境。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制定实施各行业互联网准入负面清单,允许各类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领域。破除行业壁垒,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在技术、标准、监管等方面充分对接,最大限度减少事前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有序开放电信市场,加快民营资本进入基础电信业务。加快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发展改革委、网信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2.完善信用支撑体系。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无缝对接,打破信息孤岛。加强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资源在线披露和共享,为经营者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企业网上身份认证等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积累的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和评测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4.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针对互联网与各行业融合发展的新特点,加快“互联网+”相关立法工作,研究调整完善不适应“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现行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加快推动制定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完善反垄断法配套规则,进一步加大反垄断法执行力度,严格查处信息领域企业垄断行为,营造互联网公平竞争环境。(法制办、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国务院
2015年7月1日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