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微信号“索倍工程圈“
工程施工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返修;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维修。除了这些常规的情形之外,质量问题还多许多特殊情形。比如,因工程建设造成相邻建筑物损坏的,赔偿责任应由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承担,如何承担呢?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工程,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否承担责任呢?当保修期届满后,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对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缺陷及因该缺陷造成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包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呢?对此,我们分别讨论如下:
综上所说,承包人对于工程合理使用寿命期内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工程这两个方面发生的质量问题,不管工程是否被发包人提前接受或使用,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作为相邻关系的主体对因工程建设造成相邻房屋损坏的,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对该损害有责任的主体追究。如果发包人本身没有侵权行为,而是承包人施工行为导致的损害,则发包人与承包人是基于不同原因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文发表于《施工企业管理》杂志2013年第9期本人商务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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