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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再发布一大批国家标准!

发布时间:2021-08-06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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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于7月30日再发布13项国家标准:
 

 

《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

《锑冶炼厂工艺设计标准》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冷库设计标准》

《粘胶纤维工厂技术标准》

《埋地钢质管道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

《工程测量标准》

《森林火情瞭望监测系统设计标准》

《工业建筑振动控制设计标准》

《公共建筑光纤宽带接入工程技术标准》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准》

《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件玻璃基板生产工厂设计标准》

《非织造布工厂技术标准》

 

《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

编号为 GB51440-2021 ,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2、4.3.3、5.1.3(4)、6.4.1、6.6.3、6.8.6、7.1.6(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锑冶炼厂工艺设计标准》

编号为GB51445-2021,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7.10、5.8.12、5.8.13、5.9.10、5.10.11、5.10.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编号为GB50156-2021,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0.4、4.0.5、4.0.6、4.0.7、4.0.8、5.0.5、5.0.10、5.0.11、5.0.13、5.0.14、6.1.1、6.2.1、6.3.1、6.3.6、6.3.14、7.1.2(1)、7.1.4(1)、7.1.5、7.2.4、7.3.1、7.3.5、7.4.11、7.5.1、8.1.22(1、7)、8.2.2、8.3.1、9.1.8、9.3.1、10.5.1、10.5.2(9)、10.6.5(4)、11.3.4(1、4)、12.1.1、12.2.1、13.1.6、13.2.1、13.2.4、13.4.1、13.5.1、14.2.5、15.8.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同时废止。

《冷库设计标准》

编号为GB50072-2021,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6、4.1.11、4.2.2、4.2.4、4.2.16、4.2.18、5.2.1、7.3.8、8.3.3、8.3.10、8.4.6(1)、9.2.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同时废止。

《粘胶纤维工厂技术标准》

编号为GB50620-2020,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1(3)、5.2.3、5.2.6、9.3.4、12.3.4、18.4.3、18.4.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粘胶纤维工厂设计规范》(GB50620-2010)和《粘胶纤维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750-2012)同时废止。

《埋地钢质管道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

编号为GB/T50538-2020,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原国家标准《埋地钢质管道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GB/T50538-2010)同时废止。

《工程测量标准》

编号为GB50026-2020,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0、5.3.51、5.7.5、7.1.8、7.5.14、8.7.15、10.1.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同时废止。

《森林火情瞭望监测系统设计标准》

编号为GB/T51425-2020,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工业建筑振动控制设计标准》

编号为GB50190-2020,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4.1、3.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多层厂房楼盖抗微振设计规范》(GB50190-93)同时废止。

《公共建筑光纤宽带接入工程技术标准》

编号为GB51433-2020,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4、1.0.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准》

编号为GB50040-2020,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0、3.3.1、3.3.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96)同时废止。

《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件玻璃基板生产工厂设计标准》

编号为GB51432-2020,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9(7)、8.3.5、10.2.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非织造布工厂技术标准》

编号为GB50514-2020,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3、4.1.4、7.6.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非织造布工厂设计规范》(GB50514-2009)和《非织造布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GB/T50904-201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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