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7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24部规章予以废止,其中包括《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于1998年发布,该规定根据1993年发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及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行为。
但随着后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出台,串通投标行为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与界定。因此,本次废止《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对串通投标行为的界定或处罚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已废止) |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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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且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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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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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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