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咨询热线:199 3965 5981
E-mail:haitianzixun@126.com
动态  / News
当前位置: 主页 > 动态 > 行业资讯 >

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宣: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发布时间:2020-02-13 14:32
分享到
为促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人,10日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
 
近期不少企业反映,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
 
臧铁伟答: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过小编不得不提醒建筑企业遭遇不可抗力的责任分担,需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基础,应因时、因地、因事而定。
 
2020年2月4日,南昌市住建局发布紧急通知: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应将约定的工期顺延。
 
2020年1月28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告知各在建工地参建各方,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后期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
 
 
2020年2月8日无锡市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 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这也是首个新冠疫情后调整工程合同履约价款的指导意见发布!
 
该指导意见几大亮点:
 
1、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双方分别承担。
 
(1)因疫情直接导致停工停产引起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免除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停工期间,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疫情解除后,因用工紧缺、主要建筑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引起人工单价、设备、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处理原则如下:
 
(1)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应予调整。合同约定不能调整的,双方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2)材料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如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显失公平的,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
 
3、即将招标或订立施工合同的新工程,双方在合同中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上涨因素,合理签订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争议。
关键词: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宣,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