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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金敏:千万延期开工损失索赔争议一纸化干戈

来源:微信公众号“索倍工程圈”

延期开工是工程施工中常见的索赔事由。由于前期拆迁、周边居民干扰、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施工项目往往不具备开工条件,发包人无法提供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场地及条件。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以索赔哪些损失呢?
一个月前,笔者接受某商业地产项目的开发商(下称发包人)的委托,就项目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承包人(下称承包人)向其索赔延期开工相关1000余万元的损失并拒不施工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
这是一起典型的延期开工相关损失索赔。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0年4月20日;计价方式为单价合同,措施费总价包干,钢材、商品砼、砖砌块涨价超过8%可以调整价格,除此之外单价不调整;工程量清单依据GB505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编制;由于发包人现场交付延误这类的开工延误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不得索赔。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中,承包人对“机械挖土至基地300mm\土方外运”项目未报单价和合价。由于受到居民干扰,2010年4月,在承包人进场15台桩机后,发包人要求退场了12台,项目开工日期推迟到12月30日。在其后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人工、燃油价格涨幅较大。尽管标底中土方挖运费为零,但在招标时及答疑时,发包人已多次要求各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报价。2011年5月9日,承包人以开工拖延、价格上涨而发包人未及时补偿为由通知发包人其已无法继续进行下一步施工而停工。承包人最低要求赔偿金额在800万元以上,发包人内部只是同意300万元。发包人与承包人多次谈判,但均相互不能说服,停工已一个多月。对此,笔者在研读相关资料后认为:

涨价损失——开工拖延导致材料及人工价格上涨的损失应补偿
尽管合同约定由于发包人现场交付延误类的开工延误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不得索赔。但由于居民干扰的开工延误未必属于该类情形。依据《合同法》第284条有关“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规定,由于居民干扰、暂停施工、开工延误导致施工期间整体向后推迟,该施工期推迟期间的材料及人工价格上涨的损失宜予补偿。具体而言:
(1)开工拖延导致钢材价格上涨的损失宜补偿754400元。
钢材共5000吨,投标时价格为每吨3936元、合同施工期间价格为4100元,实际施工期间价格为5000元。钢材价格涨价超过8%的部分可按合同约定调整价格,不属于因开工拖延受到的损失。因此,开工拖延导致钢材价格上涨的损失为754400元(即=实际施工期亏损(3936元/吨*5000吨*8%=1574400元)—合同施工期亏损(4100-3936)/吨*5000吨=820000元))。
(2)开工拖延导致商品砼价格上涨的损失宜补偿196800元。
商品砼共40000吨,投标时价格为每吨324元、合同施工期间价格为345元,实际施工期间价格为440元。涨价超过8%的部分可按合同约定调整价格,合同施工期间的价格差价是承包人依约应承担的,均不属于因开工拖延受到的损失。因此,开工拖延导致钢材价格上涨的损失为196800元(即=实际施工期亏损(324元/吨*40000吨*8%=1036800元)—合同施工期亏损(345-324)/吨*40000吨=840000))。
(3)开工拖延导致人工费上涨的损失宜补偿1486890元。
人工共165210工日,投标时价格为每工日44元、合同施工期间价格为44元,实际施工期间价格为53元。该人工费损失不可依约调整,因此,开工拖延导致人工费上涨的损失为1486890元(即=(实际施工期人工单价53—合同施工期人工单价44)*165210)。
(4)开工拖延导致水泥价格上涨的损失宜补偿538822元。
水泥共2985吨,投标时价格为每吨285元、合同施工期间价格为339.45元,实际施工期间价格为520元。水泥价格上涨不可依约调整,因此,开工拖延导致水泥价格上涨的损失为538822元(即=(实际施工期水泥单价520—合同施工期水泥单价339.45)*2985)。
(5)开工拖延导致土方挖运价格上涨的损失宜补偿510900元。
土方数量共170300立方,挖土费用合同施工期间为每立方12元,实际施工期间为15元(这其中应已包括燃油涨价的价差);土方运费每公里单价施工期间未上涨、土方回收价格变化没有依据。因此,开工拖延导致土方挖运价格上涨的损失为510900元(即=(实际施工期单价15—合同施工期水泥单价12)*170300)。
以上五项因开工拖延导致承包人发生的人工、材料价格上涨损失合计3487812元,应补偿。

回收损失——与开工延期无关,索赔不能成立
承包人认为:标底中土源费及土方外运费合并考虑,此项单价为零,“目前,由于园区大量深基坑工程的开工及地铁建设施工,土方不仅不能收取土源费,而且园区范围内无法找到场地弃置,这一市场变化是承、发包双方无法预料的”,因此,认为土源回收费在合同施工期间单价为每立方25元,现在市场单价为3元;合同施工期间运距为10公里,现在运距为35公里,因此应增加土方回收费374.6万元及运费425.7万元。
依据该项目招标答疑,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知道本工程:“需要大量弃土外运,且弃土的开挖和外运费用较大,同时弃土堆放点的距离也远大于10公里”,“如若将土方变卖,按照市场价格也大大低于所发生的费用”。因此,投标至今,土源回收费一直很低,土方运距也一直远大于10公里,土方回收及外运市场情况一直如此,并未发生承、发包双方无法预料的情形。
承包人对“机械挖土至基地300mm\土方外运”项目未报单价和合价。尽管标底中此项为零,但在招标时及答疑时,发包人已多次要求各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报价。依据GB505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5.2.5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等规定,该项目价格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因此,承包人在合同中已考虑了土方挖运价格。
因此,土源回收价远低于运费低、运距远大于10公里,均在承包人投标的预料中,相应价格已包括在合同价之中,且没有证明表明这一情形因开工日期拖延而加剧,承包人要补偿土方回收费下降的损失及增加运距的费用没有依据。

漏项道路——系措施项目,价格已包干,索赔也不能成立
承包人认为:“凡地下连续墙施工,为了成槽、钢筋笼的吊装、砼灌注,沿地下连续墙必须施工一定宽度的重型卡车和施工吊车能够行使的钢筋砼道路。在本工程中,工程量清单遗漏该子项目”,因此请求增加其施工该道路增加费用1067600元。
依据GB505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5项有关“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非工程实体项目”之规定,该地下连续墙配套道路显是措施项目。依据该规范第4.3.5项有关“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之规定,措施项目增减是承包人自主确定的,该地下连续墙配套道路即便漏项,风险也应由其自行承担。更何况,依据合同约定,措施项目总价包干,不得调整。
此外,桩机停工费、二次撤场进场费以及开工日期拖延期间承包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其他停工损失宜补偿。但因承包人未提供证据材料,可暂不考虑。
可见,对承包人因开工延期导致的人工及材料价格上涨的约3487812元的损失,发包人宜及时给予补偿。但承包人乘机提出与开工延期不相关的补偿土方回收费下降损失、增加运距的费用以及追加地下连续墙配套道路施工费没有依据,发包人不应补偿。
在收到笔者出具的上述法律意见后,发包人完全接受,承包人经反复论证、多方求教后全面接受了上述法律意见。如今,发包人和承包人已依据上述法律意见签订了备忘录,该项目恢复施工了。
(本文曾发表于《施工企业管理》2011年第七期专栏)
(责任编辑:海天造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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