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规范性文件层面,《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均明确要求建筑企业应与农名工签订劳动合同;实际操作层面,基层劳动监察部门更是把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检查的重点。
令人高兴的是,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将建市〔2019〕18号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凡是涉及到农民工劳动合同的条款,一律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且在修订后的第八条,旗帜鲜明的提出,“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全文附于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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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改成“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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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保留“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增加“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2、“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责任编辑:海天造价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