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独家 | 关于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解读
时间:2021-01-04 17:04 来源:未知 作者:海天造价咨询 点击: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审议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司课题组经过研读,总结出本次解释的几个重要变化:
1、竣工日期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等相关问题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争议。本次《解释》对竣工日期做了明确的解释:
2、对于承包人的约束进一步明确
由于承包人实力、经验、资金不足导致的建设工程领域案件依然层出不穷,本次《法律解释》更明确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行为的处理: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更加注重保护承包人利益,厘清发包人权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法律解释更加具体、准确
刘鹏 | 工咨事业部前期咨询部总监
2007年毕业于浙江师范大学,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从事PPP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及其它投融资项目咨询。所成功负责的项目涉及医院、管廊、供水、污水处理、智慧城市、管网、水生态、棚户区改造、停车场、园区等多个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近30个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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