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
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监察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我们对部分需另文下达的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调整项目的监管工作,严格规范管理,确保省政府豫政[2008]52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取消、停收和降低标准的收费,应自省政府豫政[2008]52号文件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有关执收部门或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缴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停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取消、停收和降低收费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