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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发文:严重资不抵债地方融资平台 该破产就破产

发布时间:2018-09-29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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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允许严重资不抵债地方融资平台该破产就破产。

事实上,年初国资委曾明确了对中央企业负债率管控线、预警线。对比两份文件看,此次印发的《指导意见》实际上是将此前对中央企业的负债率约束指标进一步扩大至全部国有企业(含政府融资平台)。

今年3月份,对中央企业负债率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国企“去杠杆”不易。

经过半年,目前国有企业的负债水平如何,债务如何化解?本次《指导意见》也提出了多项债务处置的方式。今年以来从国企举债的源头、外部支持等方面均出台了相关政策。

特别是在外部融资约束上,加强了对金融机构国企头寸暴露的限制。从这些政策和工作部署看,国有企业未来融资扩张约束相对较紧。对于内部现金流状况较差,而外部融资又受到约束的国企来看,偿债压力将有所上升。

夯实国企负债约束的制度基础主要是保证国企部门风险不出现持续累积,但国企杠杆“软着陆”不等于不发生信用风险。2015年以来连续出现的央企、地方国企信用债违约,甚至国企发债主体破产重整等案例已经充分说明了产业类国企信仰已经不牢固。

此次《指导意见》更是指出:支持国有企业依法对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子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子企业,支持债权人和国有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坚决防止‘大而不能倒’,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同时,要做好与企业破产相关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要求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配套措施。坚决遏制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的形式增加隐性债务。

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或变相通过国有企业举借债务,严禁国有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违法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多渠道盘活各类资金和资产,积极稳妥化解以企业债务形式形成的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保障国有企业合法权益。明确各类责任主体,开展债务重组,协助企业及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此次《指导意见》的印发引发了广泛讨论。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个让金融机构欲罢不能的魅惑,尤其在中西部地区,城投公司是银行的大客户,不做城投业务,钱不知道往哪投安全。如果真的资不抵债就破产,那金融机构谁还敢跟城投玩。

但是靠信仰的城投公司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能不能破产?如果是主营业务为土地整理和基础设施代建的城投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

比如说,政府委托城投修一条没有经济效益的道路,是需要有相应的协议的,也就是说是要支付相应的对价,即便是不给钱的,也要挂在应收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科目,破产前,政府欠城投的钱要给吧。

还有一类就是,除了基建和土地整理外,涉及一些产业,如果产业占比较小,城投也不太敢破产;如果产业占比较高,而且不赚钱,负债规模较大的话,政府有可能会选择破产重组。所以,从安全的角度来说,还是建议投资者多买纯粹的城投债和产业资产占比较少的城投债。

如果真的违约了,一般政府也会很快解决。但是对于部分负债规模特别大的主营为基建和土地整理的纯粹城投公司,再融资的速度已经赶不上债务到期的速度,当地政府显然已经没有能力兜底,对于这类城投,可以观望一下政府的处置态度。

反过来,民企债违约就没那么幸运了,成立了各种债委会,也依然挽回不了投资者的损失。 

对此网友们评论:

城投因为承接了大量政府的公益性任务,所以对地方政府有大量的债权,隐藏在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中。在这个前提下,假设是大量城投依法破产,那就需要对城投的现有债权债务进行一体清算,意味着政府即期就要偿还大量债务,从地方政府目前的资金情况看,意味着系统性风险爆发。

城投是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中国的破产法,并没有多大的问题。

已经切割了,城投和政府理论上没有瓜葛了。但实际上城投还是政府的下属公司。

需要还的才叫债,不用还的就不叫债,所以说根本就没有欠债。

城投作为政府背书的国资怎么可能高于一般银行利息贷款呢?用他们背书发债券利息一般只可能略高于银行利息,他们投的大部分都是基础设施或炒楼,政府可能放风允许楼市泡沫的风向标才是这则信息的真实目的。

 

《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对企业形成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的形式增加隐性债务。各位行业同仁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关键词:地方政府,隐性债务